2020年底,当事人罗1通过电话向本处公证员咨询,称其姑妈罗3已经去世,留有一套房产,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指挥街XX号X栋X单元X层X号。因罗3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均先于其死亡,罗3也未订立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依据当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罗3没有合格的继承人,但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罗1可以继承罗3的遗产。于是,本处公证员告知其在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再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罗1采纳了本处公证员的建议,准备好相关资料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来到本处办理了继承权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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