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X月X日刘女士来到我处咨询办理继承权公证的相关事项。据刘女士陈述,其丈夫陈先生数月前因病去世,陈先生生前未留遗嘱及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陈先生的父母均先于陈先生死亡,先生的父母有套房产登记在陈先生父亲名下。陈先生的父亲于1995年去世,生前也未留遗嘱及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母亲于2018年去,生前未留遗嘱及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陈先生认为自己是独生子,该房产在父母去世后当然由自己继承,且因为身体原因一直未办理相关手续,未能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所以直到陈先生去世时,该房屋仍登记在陈先生父亲的名下。后经公证员进一步了解发现,陈先生的母亲于2010年与王大爷再婚并领取了结婚证,再婚后陈先生的母亲并未与王大爷签订任何的财产约定,也未再生育子女;陈先生的奶奶于96年去世,后于去陈先生的父亲去世,而陈先生的父亲还有一个兄弟即陈先生的大伯,也于2011年去世,都无遗嘱;陈先生的大伯与史大娘结婚后共生育有4个子女。
公证员将继承关系梳理清楚并耐心的告知刘女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受理时)的规定,此时其不仅仅是陈先生的继承人,也同时是陈先生父母的转继承人,对陈先生应继承陈先生父母的遗产份额也享有继承的权利。而此时对陈先生父母的遗产份额享有继承权的不仅仅只有陈先生的妻子和子女,还包括了陈先生母亲的再婚老伴王大爷,陈先生大伯的配偶史大娘以及他们的四个子女。根据规定,申办继承公证时所有的继承人应共同申请办理,不能到场的继承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前来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可以在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同时公证员将办理继承权公证所需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了刘女士,随后将联系方式留给了刘女士。
几周后刘女士给公证员打来电话说,他们所有继承人都商量好了,考虑到刘女士的情况,其他继承人都认为陈先生父母的遗产应该由刘女士和陈先生的子女继承,其他继承人都主动放弃继承陈先生父母的遗产。随后公证员为刘女士制定了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方案,告诉她考虑到特殊情况,史大娘和他的四个子女可以到我处来共同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但需在当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交给我处。而王大爷年岁已高,我们公证处可以上门进行办理。刘女士采纳了公证员的建议,并约好了时间办理了继承权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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