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提存事务
是指公证机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保管、寄托、收存,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或寄托人的行为。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机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寄托人为提存受领人。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标的,一经提存至公证机构,即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标的,提存至公证机构,具有保障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事务,应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债权文书等据以履行义务引起提存的依据;
3、清偿性提存债权人拒绝受领、下落不明等事实证据,担保性提存的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之证据;
4、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方式;
5、提存标的物的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6、承办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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