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合同公证
是指以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或其他信托融资公司为公证申请人之一,围绕个人或单位与信托公司之间的信托、融资等经济活动而发生的公证业务,一般以信托融资合同为主,也包括为完成此项业务而产生的贷款、委托贷款、担保及其他法律行为、事实的公证。公证处会对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作出公证。经合同各方申请,公证机构可对信托合同及相关协议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持此强制执行公证文书,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向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后,可直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信托合同公证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护照、通行证等】;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金融机构营业执照、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公证合同的相关文书、委托协议,信托合同;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支付凭证或银行转账凭证等、所涉及财产的房产证、、他权证等产权凭证】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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